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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申领关注要点1、申领前关注要点建设项目调试前应完成排污许可申领或完成排污许可变更,无证不得排污。排污许可是企业生产运营期唯一的行政许可。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T4754),确定行业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从严确定管理类别,如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可能同时存在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的行业,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只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登记相关信息。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只能纳入“已批且已建”的内容;现状与环评不符的内容
2、,若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的,需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等情况说明,并根据当地管理需要视情况纳入排污许可。若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则不得纳入。2、排污许可填报关注要点有行业技术规范的,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填写;涉及通用工序的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行业类别填写主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填写其他行业类别。排污单位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控制区、总氮控制区,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确定。需要给出建厂以来的所有环评审批文号。产品产能、生产设施、原辅料用量依据审批的环评文件或非重大变动报告填写;技术规范上有的生产设施,其参数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写,规范上未包含的设施可填写其他参数,如“功率”、“处理能力”等;原辅料中涉及有
3、毒有害成分的,应写出具体成分和占比信息。根据环评和技术规范,理清所有废气产污节点和排放方式,重点关注产污因子、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类型,不符合可行性技术要求,需整改落实。若环评中遗漏污染因子,需在排污许可中补全。根据环评和技术规范,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因子、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及排放口类型。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为间接排放,直接排入水体为直接排放,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企业排放口排出的为不外排。排放口污染物有最新的执行标准或要求,应按照最新标准要求填写;环评提出的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的排放标准限值不一致时,应从严选择。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时,应根据技术规范确定需要许可的
4、污染物,按照规范里的公式计算出许可量。通常管理类别和排放口类型不同,许可的污染物不同。有地方要求的,需额外补充其他重点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使用实测数据核算污染物许可量时,在满足排放达标和总量达标的情况下,选择最能代表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的监测数据进行核算,避免核算后的许可量过小,后续执行上难以满足要求。固体废物应参照最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进行填报,明确固废废物类别、危险特性、物理性状和处置去向。监测频次应根据管理类别、排放口类型、排放形式选择合适的频次,环评监测计划跟技术规范要求的最低监测频次不一致时,应从严选择。实施重点管理的单位需在申请前完成信息公开。3、排污许
5、可证申领后关注要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不论首次发放,还是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延续申请,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有效期内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涉及新改扩建环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需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完成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执行报告,并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月度/季度执行报告,应当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的还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的需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