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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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印信管理制度第一条 印信的种类(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信。第二条 印信的使用规定(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
2、理职衔签字章。(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第三条 印信的监印(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第四条 印信盖用(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1),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第五条 各种印信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
3、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第七条 印信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五、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一)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6.防止
4、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不得偏袒徇私。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
5、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二)人员管制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
6、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
7、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三)物品管制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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