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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10项卫生保健制度1 .一日生活制度。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制度。2 .膳食营养制度。提供膳食的托育机构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参考3岁以下婴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膳食计划,12周更换1次带量食谱。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3 .体格锻炼制度。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生理特点,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提高幼儿身
2、体素质。4 .卫生与消毒制度。制定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对室内空气、厕所、床及床上用品、玩具、图书的清洁卫生,婴幼儿及工作人员的卫生习惯及各房间、餐桌、易触碰表面的卫生消毒要制定相应制度。5 .新入托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婴幼儿入托育机构前及定期(每年2次)由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离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健康检查;有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患病幼儿管理制度、家长委托喂药制度;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后重返岗位健康检查制度。6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需对传染病防控管理、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
3、置、日常预防性消毒、因病缺勤缺课登记报告、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健康教育及痊愈婴幼儿返园证明等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定期开展婴幼儿眼、耳、口腔保健及筛查诊治,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登记管理,加强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特殊儿童登记观察和护理工作,重视婴幼儿心理行为保健。8,伤害预防制度。建立安全排查制度。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急救技能培训。9 .健康教育制度。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
4、组织实施。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途径、健康教育记录及健康教育效果均有相应制度。10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托育机构应运用信息化方法建立健康档案、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至少保存3年。定期对各项档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婴幼儿健康及营养状况。一、一日生活安排(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S)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
5、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二、儿童膳食(一)膳食管理。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6、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3 .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o4 .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
7、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5 .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IOO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7 .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二
8、)膳食营养。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3 .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4 ,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
9、E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虬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表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食物种类13岁36岁谷类100150克180260克蔬菜类150200克200250克水果类150200克150300克鱼虾类IOO克40-50克禽畜肉类30-40克蛋类60克液态奶350500毫升300400毫升大豆
10、及豆制品一25克烹调油20-25克25-30克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0年)三、体格锻炼(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S)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
11、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四、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1入园(所)健康检查(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
12、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2 .定期健康检查(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2) 13岁儿童
13、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3 .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
14、时处理。(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1 .上岗前健康检查(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
15、工作。2 .定期健康检查(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1)发热、腹泻等症状;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五、卫生与消毒(一)环境卫生。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3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4 .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