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劳动部关于颁发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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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年月日劳锅字()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
3、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且小于或等于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七条气
4、瓶的压力系列如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倍。表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20201512.58 5 3 2 1.6 1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 4.5 3 2.4 1.5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规定(表本刊略)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5、准中规定。第十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十一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十二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十三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十四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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