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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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XX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XX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XX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2、(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当项目发生
3、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
4、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二)强制启动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三、补足保证金因用于支付拖
5、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一)调整时间20XX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XX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二)增加保证金1、调增条件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2、调增程序(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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