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刘竹湘浅析新条例中政府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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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梳理刘竹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彻底分开,政府是征收与补偿唯一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行政机关有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以及国土、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这些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本文试图对政府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区分行政主体和实施环节的方式进行梳理,以便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更好地受理和审理该类行政复议案件。(能够说的清有三大主体、27个项目54个行为)。一、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引起复议的情形(14项):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超越职权作出
2、房屋征收决定(主要是由于市和区的管理权限划分造成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属于非公共利益(第8条);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即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9条);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第12条第1款);作出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第12条第1款);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第12条第1款);征收决定没有公告或没有及时公告;公告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13条第1款)。2、市
3、、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市县级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或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及时公布;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依据:第10、第11条)3、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实施中的行为未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或未按办法进行补助和奖励(第17条);未给符合住房保障的住户进行优先住房保障(第18条);强迫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第21条);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第21条)
4、。4、市县级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不公平,即补偿项目不全(第25条);未公告补偿决定(第26条)。5、提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决定前,先行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赔偿。(第13条)6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第24条)不履行监管职责;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7、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和处理行为(第24条)没有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结论违法;不予补偿决定违法。8、违法授权非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市、县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根据本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确定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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