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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一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共计20条。feigeoer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概念的规定。特征是:1合同的标的为基本建设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2.合同的承包主体应当具备相当的条件,要受法律规定的资质的限制和要求。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性,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种不同形式
2、。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规定。本条涉及的不是合同是否成立,而是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原因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通常规模大、时间长、要求高,涉及安全问题,采用要式形式订立合同较稳妥。书面形式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传真、扫描件等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原件效力。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3、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什么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总发包。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察设计到
5、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总承包人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承包。本条规定的总承包人也就是“EPC”总承包。“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平行发包。由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个承包人分别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人或
6、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法律适用的规则是:1 .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 .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5 .禁止支解工程转包,即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6 .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质量承担任何法律
7、责任的行为。7 .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并且分包只能分包一次,不得再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将其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规定: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应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3、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并未规定需要经发包人同意。4、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5、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8、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建筑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基础、梁、柱、板、承重墙、楼梯、屋面、墙体都属于主体工程,是建筑的骨骼。在砖混结构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叫主体结构,我们施工时一般叫主体封顶.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碎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但不是一般说的主体封顶了.室内上下水、电、煤气、暖通、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工程、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等都不属于主
9、体结构工程,它属于一次装修也即基本装修。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不合
10、格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是,建设程合同本身无效,而建造的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经过验收合格的,应当对施工者的物化劳动予以补偿。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适用上述原则,处理的方法是: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人,但是承包人要负担修复的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自负其责。如果是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责任都推给承包人第
11、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约定。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条文释义:本条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约定。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监理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的专业服务活动。其特点是:1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2.是受发包方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督;3.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4.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5.监理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涉及: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具体由监理合同约定第
13、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条文释义: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作业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行使自己的检查权。发包人行使检查权的方式,一是派工地代表进行,二是委托工程监理人进行。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此予以解决。对发包人行使检查权的要求是不得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如果发包人的工地代表或者监理人对工程行使检查权的不当行为造成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条
14、文释义:本条是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检查的规定。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要早于主体工程的检查验收进行,不能在隐蔽工程被覆盖后再与主体工程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对此,法律规定承包人承担通知义务,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验收,以确定隐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负有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的义务。不过,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发包人不及时履行检查验收义务时,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15、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报告发包人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依循的依据是: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是项目竣工验收和检查工程质量的依据和标准。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规定。施工人对施工质量负有义务,必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达到合格的标准。施工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经过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