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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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能力考评,是指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能力考评分为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首次考评是指对首次申请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的考评;扩项考评是指对已获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扩大检验项目范围进行的考评;复查考评是指对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检验机构重新评价决定是否延续资格进行的考评。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
2、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第四条 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能够达到促进检验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和检验能力提升的目的。第二章 能力考评准备第五条 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国家中心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第六条 考核机关依据公正、合理原则和评审能力的需要,从考评员信息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3名考评员组成,对于检验机构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考
3、评小组可以由5名考评员组成。考核机关应当指定1名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组长。第七条 考核机关应当向考评小组明确评审任务和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表格等工作文件,以及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合理策划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编写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第九条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4、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结果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第十条 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第三章 能力验证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是利用预先制作的比对试验样品对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工作的能力进行技术评价,重点是评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根据下列要求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作为能力考评的通用模式:(一)试验内容涵盖不同的作物种类、验证项目和检验方法;(二)试验样品数目不少于5个;(三)试验样品稳定可靠、均匀一致、适当包装、密码编号;(四)试验结果的样品质量值事先已赋值或者通过指定比对方式进行
5、确定。前款第(四)项所称的指定比对,是指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作为参比对象对试验样品质量值进行检验确定。参比检验机构须已通过资格考核,并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十三条 国家中心结合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项目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目等具体内容,制备一组试验样品分发给检验机构。分发的试验样品应附有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所在固定场所按照检验指导书独立完成试验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6、能力验证考评结果以结果符合的试验样品数目与参试样品数目之比的百分率作为评定指标。通过检验机构报送的检测值与确定的已知值进行比较,在规定容许误差范围之内的试验样品判为符合,超过规定容许误差的判为不符合。样品符合率达到80%以上的,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检验机构未在截止时间内报送检验结果或者经查实有舞弊作假行为的,其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国家中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显著性差异(是否超过规定容许误差范围)统计分析,作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评为“合格”的,考核机关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转交给考评小组;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终止考
7、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第十七条 评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取得有效效果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第四章 文件审查第十八条 文件审查是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审查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宜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机构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种子检验员数量和资格、固定场所环境条件和面积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要求;(三)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性能是否符合检验项目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
8、(四)质量手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准则的要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适宜,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安排是否明确,检验技术运作和管理体系运作过程是否确定;(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明确了质量活动和作业活动相应的工作流程、控制内容、方法措施,内容描述是否充分,各程序之间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接口,引用标准是否有效;(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安排以及开展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相符。第十九条 考评小组对文件审查所发现的重要疑点问题或者不符合项需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反馈。必要时,考核机关可以通知检验机构作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相关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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