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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I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2、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3、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某某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某某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依据。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5、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评价依据。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评价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十三条项目评价
6、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某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评价记分。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评价主体申请项目评价,提交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申请表(详附件1-4)o未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评价周期内与项目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项目相应主要负
7、责人信息;(二)项目自评机构月度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评价记分情况。第十六条项目评价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评价申请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在收到项目评价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建筑施工
8、企业在公示期内对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 .由县(市、区)项目评价主体评价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评价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评价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 .由设区市项目评价主体评价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评价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项
9、目评价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十九条项目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
10、化评价结果为“优良”:(一)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项目评价申请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每月自评结果以及企业每季度检查结果均为优良的;(四)未发生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行政处罚的;(五)项目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均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的(以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间为准);(六)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参与检查评价4个季度及以上(以评价时间为准),且历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平均分不超过项目提交项目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
11、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平均分)的。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二)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改正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超过项目提交项目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2倍)的。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项目评价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评价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
12、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评价的依据。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评价(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评价期限结束的次日将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评价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评价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项目相应主要负责人信息。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评价告知书中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项目评价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二十二条建筑
13、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三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评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某某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入某登记在其辖区内的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评价”)。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
14、3个月内,已入某省外企业应在“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一“省外信息登记”一“在某机构基本情况”选择入某所在设区市。新入某省外企业应在登记时选择入某所在设区市。第二十四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的当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省外入某企业评价周期为三年,本文件执行之日在我省已有在建项目的,以本文件执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时间为评价周期;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年度1月1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评价周期。省外入某企业若评价周期结束后无在建项目,则下一评价周期暂停评价,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项目起重新计算评价
15、周期。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o第二十六条企业评价主体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评价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内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评价主体申请企业评价,并提交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价申请表(详附件2-3)o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评价周期内与企业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评价结果情况;(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四)根据动态监管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记分平均值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评价主体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评价周期结束的企业,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将某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价结果公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评价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