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意见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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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XX年7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条例是我国公路管理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公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指导意见是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践,根据条例所作的细化性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切实执行好条例和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有关条例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出台后,省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
2、的有关规定修改指导意见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做好领导干部、公路执法人员对于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在省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条例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路执法人员,要收存执法证件,暂停上岗执行职务。三、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执法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路执法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此通知。附件: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 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一、明确公路
3、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加盖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专用印章,专用印章的要求请见附件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2。2、各治超站(点)、收费站以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
4、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大队,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3、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授权或者没涉及的,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原来的模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3。4、国道、省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设区的市以上(含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道、乡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县公路管
5、理机构实施。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派驻各高速公路的机构,以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二、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帮助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1、积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提请本级政府批准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2、提请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已
6、经从公路法规定的“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变化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计算。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划定建筑控制区。对于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的规定,及时提请政府划定。3、积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申请经费公路是公共产品,是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7、的第五条。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实际管理需要,积极向政府申请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三、积极商请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相关事项1、积极协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有关保护区重叠的管理范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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