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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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XX 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
2、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3、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
4、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
5、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6、; (九)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十)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
7、四)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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