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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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加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提高粮油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县政府为调节全县粮油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品粮经营企业(户)按一定规模
2、储备成品粮的一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县政府按照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01斤食用植物油的标准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计划由县政府按照IOT5天供应量的标准核算下达,数量计划按照上年度末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城镇常住人口数量核算调整。第三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按照“确定承储企业、落实指标、动态管理、跟踪检查、适当补贴、确保应急”的原则,储备数量按县政府下达指标和批准的规模确定。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油品为小包装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小麦粉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达到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并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及无虫害、无霉变、无污染
3、的规定。第四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质量、储存地点,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在成品粮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的筹措、拨付、使用监管。第五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第六条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储存管理与费用补贴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成品粮油生产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二)承储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条件,以及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成品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等相适应的成品粮油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及成品粮油质量检验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仓储保管人员。第八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资格遴选认定。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遴选认定的应急成品
5、粮油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的仓储设施、检测化验设施、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条件,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同时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资信,无违法经营记录。第九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书面承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承储企业应按照明确规定的成品粮油储存品种、质量要求及数量组织落实成品粮油承储任务。第十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一条储存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牌,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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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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