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 置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即村委会一级,以下简称经联 社;经济合作社即村民小组一级,以下简称经济社)的建设项目 发包和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等交易行为。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各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负责交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集 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集体资产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 的资产,以及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
3、中 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 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A)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 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 产。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 各镇(街)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成立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负 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 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
4、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引导和协助 交易双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A)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第七条 根据我县的实际,各镇(街)分别建立镇(街)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 务站。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组建,并确保交易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场所、专用设备、 专职人员等
5、;交易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服务站由经济联合社负责组建,由理事会、 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有条件的镇(街) 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交易站使用。各镇(街)交易服务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 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镇 (街)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包括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 事会)的指导和监督。经济联合社要协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站和辖区内 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经济合作社的交 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
6、息; 配合镇(街)处理涉及交易工作的投诉和纠纷,协助镇(街)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等。第四章交易方式和保证金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 账、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县、镇、村三级资源共享。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 投、电子公开竞投和协商谈判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规模大 小实行分级交易。(一)镇(街)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 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2、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以上(含
7、3万元)的农村集体 资产项目;3、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 的租赁项目;4、项目合同年限超过5年以上(含5年)的资产项目;5、未达上述额度要求,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 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要求在镇(街)服务中心 交易的。(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 的方式进行交易:1、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教 育、养老、保洁、卫生医疗等项目。2、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环境保护等项目。3、连续二次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或电子公开竞投 的交易方式都因无人报
8、名而未能交易,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再次申请交易的项目。因上款第1、2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 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服 务中心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备案方可 进行交易;因上款第3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 目,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服务中心审核,经镇(街)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 交易。交易期间必须接受镇(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 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个月内将交易全程的文档报送镇(街)服 务中心存档。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照以下竞投规则确定竞投 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宁县 农村 集体 资产 交易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