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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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劳社工伤200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州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第三条纳入本市社
2、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的,适用本办法。未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康复对象也适用本办法,康复费用从其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费中支付。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职业康复。第五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负责工伤康复费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管理。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鉴办)负责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对象的确认工作。第六条
3、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第七条工伤康复工作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对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康复对象,应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在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限内,当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恢复至相对稳定状态时,才能进行工伤医疗期(又称医疗终结期,下同)确定和残疾等级评定。早期介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工伤康复对象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第九条依法参加本
4、市社会工伤保险且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三)被评定为残疾,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四)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
5、(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第十条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一至十级,且已列入本市社会化管理的康复对象,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工伤康复。第十一条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康复对象伤病情是否相对稳定,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其进行功能评估,并由市医鉴办确认。第十三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一)康复检查:由工伤康复机构确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康复对象,由其进行康复检查。(二)医疗康复:早期介
6、入进行医疗康复的康复对象,由工伤康复机构提出,经市医鉴办审批确认后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医疗终结后被确定为残疾且需医疗康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康复对象,由工伤康复机构确定并进行医疗康复。(三)职业康复:需职业康复的康复对象直接由工伤康复机构确定。第三章工伤康复待遇第十四条工伤康复期限(一)康复检查期,每次时间一般为6天。(二)医疗康复期。工伤抢救、治疗应就近送往本市工伤保险治疗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o抢救期完成后,在工伤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即转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其进行医疗康复,尽可能恢复其受损的身体功能。医疗康复期为:短期30-45天,中期6T2
7、月,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三)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根据康复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体能指标,并充分考虑其个人愿望,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康复对象制定详细职业康复方案,提供职前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等职业康复服务,并对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进行分析、评估,以及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尽可能促使康复对象重返社会,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职业康复期为30-4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第十五条工伤康复期间待遇(一)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离岗退养费,由单位或发放此项待遇的部门继续发放,不得减发。(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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