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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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XX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卫统41表) 3 (二)七岁
2、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统42表) 5(三)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卫统43表) 6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 (卫统44表) 7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年报表 (卫统45表) 8 (六)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 (卫统46表) 9(七)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卫统47表) 10(八)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卫统48表)11(九)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卫统48-1表) 13(十)儿童死亡报告卡(卫统49表) 14(十一)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卫统49-1表) 16(十二)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卫统50表) 17(十三)围产儿数季报表(卫统50-1表)
3、18(十四) 居委会(村)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卫统51表) 19(十五)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卫统51-1表) 20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21五、附录 (一)统计标准30 (二)年报表指标计算公式 42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保健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二)统计对象和范围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各省(区、市)辖区内妇女、孕产妇和儿童。2.出生医学信息:活产。3.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336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4.出生缺陷: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及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三)主要内容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婚前保健、妇女常见
4、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医学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情况。(四)报送方式、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统40表-卫统45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级机构于当年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卫生部。报告期为年报,统计起止时间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2.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卫统46表)卫统46表实行季报,季报时间: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年第4季度出生医学信息库,5月28日前上报本年第1季度出生医学信息库,8月28日前上报本年第2季度出生医学信息库,10月31日前上报
5、本年第3季度出生医学信息库。3.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出生缺陷(卫统47表-卫统50表):336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及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收集辖区内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后通过妇幼监测信息系统网络直报,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1)卫统47表至卫统49表实行季报、年报。季报时间: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2月28日网络直报上年第4季度报表,5月28日直报本年第1季度报表,8月28日直报本年第2季度报表,10月31日前直报第3季度报表和年报表。年报统计起止时间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省级机构于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监测资料的报告和审核。(2)卫统50表和卫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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