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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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2、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事先向购房人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应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
3、,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以合同形式约定。第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房屋的平均价格是指整幢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具体标明商品住宅的座落位置、结构、本期销售总面积、销售基准价格、各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具体内容、格式、填写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
4、(预)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式样,各市、县物价局监制(明码标价书式样附后)。第九条 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前应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上的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不得短少面积。商品住宅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销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所有权属购房人共有的规划范围内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商品住宅成本的房屋及设施,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
5、全体购房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对外出售或出租。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买卖合同中不得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由购房人另行支付。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费用。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拒不填写或者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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