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征求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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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卫监函20XX字第64号关于征求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为规范我省足浴场所卫生监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规定,我厅组织专家起草制定了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环境卫生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稿)。联系人:沈菲菲; 传真:0571-87838241;邮箱:wsjd_sffzjwst.gov.。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抄送:各市及义乌市卫生监督所,杭州
2、市足浴行业协会。 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足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单独开设或开设在其他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足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足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饮具、毛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等物品。(三)卫生管理组
3、织,是指对足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足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第四条 场所选址足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第五条 环境卫生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六条 场所设置和布局(一)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供足浴使用的席位平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个,并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二)足浴场所应设有
4、与其规模相一致的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柜)。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三)足浴场所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七条 清洗消毒设施(一)提供公用饮具的足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四周墙面瓷砖宜到1.5米以上,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二)对毛巾、垫巾等公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足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
5、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三)应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消毒处不得在饮具清洗消毒间内。(四)在足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高压消毒装置等消毒设施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设施(一)公共卫生间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四周墙面瓷砖宜到1.5米以上,有洗手设施和独立的排风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二)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坐式的应提供一次性卫生坐垫。第九条 通风设施(一)场所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 966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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