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八、公司特约店经营制度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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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公司特约店经营制度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营运方针,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第二条 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依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也应视情况适当经营新产品。2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3特约店不得销售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4今后将逐次追加经营商品项目。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1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1)地区店(2)地区店(3)地区店2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3本特约店制度只适用于大城市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4特约店的选定(1)从以往与本公司有交易往来的零售店中筛选。
2、(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极小,但却极具未来潜力的零售店中筛选。5从业绩不高的零售店中筛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数量超过以上的店。(2)每年销售产品数量超过以上者。(3)目前的交易额度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明确者。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能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6未有交易往来而具实力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店:(1)该地区尚未有老客户介入。(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1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交易。2不论商品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
3、必须统一。3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办理。4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这些商店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体制中。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1根据过去的实绩及所在的区域的消费实力,特约店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此额度每年必须经双方协议而修正。2目前各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1)地区至(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3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4总公司是以协助、扩展特约店业务为目的的实体。第六条 交易方法1交货给特约店的批价及特约店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1)A价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2)B价特约店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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