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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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标委农轻 20XX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 20XX12号)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积极试点,建立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的标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部分企业已完成了自我评价,即将进入确认阶段,为了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试点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委将适时派员参加。 二、为便于确认工作的开展,在 G
2、B/T1927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见附件1)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上述细则及评分表进行试点企业的确认。 三、已完成自我评价工作的国家试点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将确认计划上报国家标准委。 四、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试点期限延期至 20XX年3月31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认,对于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试点任
3、务的如期完成。同时,要保证工作质量,切实提高试点工作成效。 附件: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2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1: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4、 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XX12号); 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
5、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 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 第八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
6、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第九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第十条 确认申请的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并依照
7、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 15天内通知企业。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组织确认专家组。 确认工作采取专家确认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专家队伍。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 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专业知识培训。专家组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中选派。 根据确认的对象,专家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每个试点企业的确认专家组成员数一般不超过 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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