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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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Q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2、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后,可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除第十五规定的情形外,住所包括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第五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场所作为住所。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实体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征用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或者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
3、住所。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对住所禁设区域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发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市场主体住所禁设区域,并由市场主体承诺不以住所禁设区域作为住所使用。第七条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第八条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第九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相关材料。第十条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
4、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0(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四)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5、复印件。(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七)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A)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或情形外,市
6、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可选择自行申报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相关材料,提交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即可办理住所登记。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内容应包括:(一)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三)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使用权取得方式;(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五)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信息符合本规定的承诺;(六)一照多址及一址多照的申报情况;(七)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按本条规定进行申报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信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
7、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下列市场主体或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二)拟申请从事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电影院,鲜肉、水产品批发,鲜肉、水产品零售,住宿服务,经营民宿,餐饮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冶炼,金属铸造,电镀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皮革软制加工,纸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农药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经营营业性射击场所,射击竞技运动体育运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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