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安厅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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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20XX年11月15日,赣高法发20XX38号)为正确认定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事实,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工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第二条证据是指能够
2、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八)电子数据证据。以上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证据材料应由法定主体收集和提出,具备法定形式,收集的程序和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
3、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和证实犯罪的根据。第四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犯罪时的年龄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4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怀孕;5犯罪行为是否存在;6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8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9被害人的情况;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11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及意外事件的情形;12是否存在犯罪预
4、备、未遂、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13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14有无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5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6案件起因、行为人作案动机、被害人有无过错或对引发案件是否负有责任、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是否得到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是否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1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小;1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第五条下列事实不需要证明:(一)常识性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和定理;(三)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四)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五)公知的其他事实。第六条下列事实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5、的除外:(一)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二)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三)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四)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记载的事实。二、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第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第八条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并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石膏固定等方法,采用全景、概貌、特写、细节特征对应等形式,对需要提取的物证及其环境关系进行固定。应当注意查明现场有无伪造、变动或破坏;现场尸体、遗留物品、痕迹(包括指纹、足迹
6、、血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的位置和特征。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注意收集、提取现场遗留的被害人血迹和其他可疑血迹、可疑毛发、体液、指纹、足迹、现场可疑痕迹、遗忘物、遗留物等以及可能与被害人损伤有关联的现场工具。同时,应当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身体及抓获时所穿服装上的可疑血迹、痕迹,抓获现场存放的可疑工具、可疑毒物及容器等。还应当注意检查被害人指甲中是否存留犯罪嫌疑人的表皮等人体组织。对所收集、提取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血迹、精斑、毛发、体液、指纹、足迹、人体组织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性认定。第九条在尸检工作中,除
7、对明显伤痕进行检查外,还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系统解剖。特殊情况没有进行系统剖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共同犯罪造成多种创伤痕迹的尸体,应当进行损伤痕迹的系列固定,包括死者衣服裂口、皮肤表面、内脏器官、组织等,创口大小、形态要逐一详细记录。对于解剖时剁开的创口,还应并拢还原后,附比例尺进行拍照。同时,应当将致命凶器与被害人伤口进行比对,以查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对于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应注意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残留在女性被害人口唇、乳房等处的唾液、咬痕,女性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遗留物,女性被害人的内裤等,并及时进行鉴定。根据案件侦破情况,多次进行勘验、检查的,或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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