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煤电灵活性改造误区及改进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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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碳目标下煤电灵活性改造误区及改进措施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要求以煤电为主的电力系统必须激发更多灵活性空间来消纳非化石能源,以实现我国能源低碳转型。当前电源侧灵活性资源配置远远落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若煤电灵活性改造空间尚未得到有效激发,未来很可能无法适应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快速增长的趋势。2019年在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弃风弃光电量仍高达215亿千瓦时,相当于450万千瓦燃煤电厂一年的发电量,相当于多排放了600万吨二氧化碳。我国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求电力系统具有更强的灵活调节能力,以承载更高比例的新能源装机。新能源在电网中比例越高对调峰电源的需求越高
2、,而对于我国以煤电为主的电力系统而言,挖掘高调节性能的煤电灵活性潜力成为现实的可行选择。我国煤电产业仍面临严重结构性过剩风险,在碳减排的重压之下,加快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是实现煤电角色定位转型的有效途径。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有助于推动煤电在我国的角色定位由提供电力、电量的主体电源向电量、电力调节型电源转变,通过发挥存量煤电机组灵活性潜力,同时解决产能过剩和促进新能源消纳问题。当前我国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存在明显短板,相较其他类型可调节资源,对现存煤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是最现实有效的方案。在我国主要灵活性电源中,抽水蓄能、燃气发电因受资源禀赋所限,发展规模均相对有限,储能技术受制于经济性、安全性,商业
3、化应用有待进一步开发。而我国现存和核准煤电规模已严重过剩,现有10.4亿千瓦煤电机组大部分具备灵活性改造条件,煤电灵活性改造不失为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的现实之选。我国煤电灵活性改造存在问题分析我国早在2016年即启动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工作,并在国家“十三五”电力规划中制定了明确的灵活性改造目标,但全国灵活性改造实际进展十分缓慢,甚至严重滞后于国家规划。截至2020年底,“三北”地区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只完成8241万千瓦,只达到改造目标的38%,内蒙古、山西、新疆、甘肃各省区仅完成改造目标的2.1%、3.3%、2.4%和4.1%。2019年底改造试点也仅完成改造容量5340万千瓦左右,仅为规划目标
4、的31.4%。尽管煤电灵活性改造的意义明确、需求明晰、政策明朗,但改造进展仍严重滞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不健全,煤电企业缺乏足够的补偿激励。经济性是导致煤电灵活性改造进度迟缓的首要因素。东北电网2014年率先试行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在调峰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制定较高的调峰补偿价格,煤电企业改造投资可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取足够收益回报,因此东北地区改造试点推进情况较好,基本符合条件的电厂均已完成改造,在煤电行业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多数试点仍保证了持续盈利。目前东北电网深度调峰两档报价均高于0.34元的燃煤标杆电价,相较而言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则低很多(见图1)。二是国
5、家相关政策存在变化的不确定性,煤电企业面临收益无法覆盖成本的财务风险。尽管东北、西北等地区已陆续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但由于各省新能源消纳与电量电价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补偿政策长远预期及补偿门槛设定标准存在变化的不确定性。如东北电网深度调峰基准已从原来的52%降为48%,灵活性改造的机组逐渐增多,未来还存在进一步下调可能,调峰基准降低势必影响煤电企业调峰成本。同时辅助服务补偿政策的落实受制于当地市场健全程度,相对较低的补偿力度加上政策落实的不确定性,使得煤电企业面临补偿收益无法弥补改造导致增加的成本。三是灵活性改造本身会对燃煤机组的安全运行、节能减排、运行成本等带来负面影响。煤电机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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