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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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注:“”里的内容为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新增)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
2、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3、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新增)(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
4、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新增)(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
5、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
6、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
7、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新增)(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第十条(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第十条(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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