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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的调研报告药店的调研报告1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xx202号)文件精神。酒泉市、区社会保险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调研组,按照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和酒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了专项检查调研,现将情况分析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这次检查调研采取现场查看、听取介绍、人员访谈、抽查样品等方式进行,重点对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管理、用药管理及日常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调研。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调研情况此次检查调研从全市118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随
2、机抽取经营规模较大或新定点的零售药店共61家进行。从调研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定点零售药店都能按照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规定落实各项制度,加强药品及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主要表现为:1、管理制度健全,药品质量总体较好。各定点零售药店均有专人负责,内部的有关证件资料及手续齐全。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重视药品质量,药品按规定分类陈列并设立医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实行明码标价。2、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信息管理基本到位。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场所比较宽敞,营业面积基本达到要求,布局合理、药品摆放整齐、分类醒目、标价规范清楚,按规定刷卡结算。3、各项规定落实,服务质量
3、较好。绝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健全了服务质量制度和措施,主动热情,服务规范,基本掌握所经销药品的有关知识。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检查调研,各定点零售药店在遵守服务协议、落实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执业药师不在岗。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执业药师营业期间不在岗的现象。2、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检查的61家定点零售药店中,金昌市德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健康广场、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友健康城、肃州区蓝十字药房有限公司等50家定点药店都存在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在经营场所摆放、出售洗衣粉、洗发水等日化用品的现
4、象。吐哈石油指挥部酒泉市康泰药品广场、酒泉市同星药房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设有生活超市。酒泉市肃州区惠民大药房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鸡蛋、牛奶。肃州区恒康大药房、肃州区新恒康大药房、酒泉市鑫恒康大药房、肃州区大恒康药房存在出售药物性化妆品的现象。3、未设立意见箱。绝大多数药店都未按协议规定设立意见箱。大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监督台、医保政策宣传栏等服务设施设立不规范,部分药店服务制度不健全或监督落实不到位。4、医保政策执行不到位。检查中发现部分定点药店刷卡药品区、非刷卡药品区无分类或无明显标识;个别定点零售用药管理不够规范,酒泉绿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6药店和第13药店经营面积不达标,备药率均
5、低于60%。四、有关建议1、加强定点审核审批管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入口管理,在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中,对无驻店药师或无执业药师及超出药品许可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坚决不予定点。2、实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预留保证金制度。建议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扣除一定比例的预留保证药店的调研报告2为了推进我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我县于年至年共发展基层农村药店24家,其中乡镇药店8家,农村药店16家。发展农村药店,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破垄断、促进竞争、降低药价、方便购药的作用,确实方便了广大农民群众用药,降低了药品价格,广大农民朋友得到了实
6、惠。但是,在对基层农村药店新开办验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在对农村药店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药店新开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年修订稿),在对农村药店新开办验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药店人员少,不能按药店岗位设置的要求一岗一人,多是兼职;二是人员关系较为特殊,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以后的经营中不能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约束,留下药品质量安全隐患;三是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大多为在县卫校毕业的医学中专生和乡村医生,经过短期药学专业培训后取得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没有系统学习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守法意识
7、差;四是受投资约束,硬件设施较差;五是管理制度等软件资料制定欠缺,多数为照抄别人的资料,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执行中不易操作。二、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基层农村药店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试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企业制定的制度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符。主要表现在:(一)岗位设置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匹配。23个人的小店竟设置质量管理部、药品验收组、养护组等部门。(二)制定的制度与经营范围不一致。不经营特殊药品也制定有关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不经营中药饮片也制定有关中药饮片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管理
8、制度等等。(三)企业不是亲自起草制定,而是照抄照搬其他企业制定的制度,易出现文字或逻辑方面的缺陷。(四)制度制定的比较粗糙,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操作。二是制度未根据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调整及时进行修订,“一定保终身”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一)又到新一轮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重新认证了,但制度未修订,几乎都还是刚开办时的制度。(二)制度未及时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销售凭证的管理规定、中药饮片合格证有关标示项目的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的规定等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在制度中及时得到修订。三是相关档案记录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9、(一)各种表格审核程序不规范,岗位责任不明确,填写内容混乱;(二)月检查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三)设施设备调试运行记录不完整。四是处方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五是药品陈列混乱。主要表现在:(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和一般药品未分开;(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严格分开。三、药店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处方药销售未按照规定执行;二是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三是认识有偏差,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普遍存在认为通过了gSP认证就可以等到下一次换证的错误观点,重经营,轻管理;四是未严格坚持用gSP标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均有不同程度滑坡;五是从业人员变动频繁,关键岗位人员
10、变动未经许可。四、有关政策建议:(一)基层农村药店开办条件做适当调整。一是放宽人员资质要求,特别是企业人员发生变更时;二是调整培训层级,由县局组织培训,资料由市局指定,以方便基层农村药店,降低经营成本。(二)完善调整gSP认证有关条款:第一,建议对现行的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以便与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结合实际不同程度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即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11、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为此,笔者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品零售企业gSP条款进行量化分类,制定与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配套的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二,建议对现行gSP条款进行修订,使其能更好地规制基层农村药店。基层农村药店大多属父子店、夫妻店、姊妹店等,在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与gSP认证条款大多不符,因而执行起来常会“打折”或“走样”,甚至会出现某一人集老板、质量负责人、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营业员等“职位”于一身的现象。即使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由
12、于其质量意识淡薄,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也很难做到位,所做的都是一些应付检查的工作,未能从根本上真正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笔者建议应在gSP修订时,增加对药店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考核评定的规定。第三,建议“淡化”相关记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不外乎就是要求企业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投入,以便更好地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但是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笔者认为可“淡化”药店内部人员培训、陈列养护、制度考核、温湿度监测等记录,强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尤其要强化对问题药品和可疑药品的验收记录,重点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过程,注重现场检查评定效果。第四,建议规定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
13、评定要求。对基层农村药店而言,其执行gSP的各项规范是认证的关键,但是现行gSP条款繁多,前后重复,若每款规定都执行,势必给零售药店和gSP检查人员有避重就轻适用条款的可乘之机。加之零售药店与检查人员对gSP规范的认识不统一,对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评定结果造成尺度把握不准确,出现认证结果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建议根据基层农村药店的现状,在修订gSP条款时,应规定一些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检查评定要求,使条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对经营质量管理的可控性。第五,建议取消建立药品质量档案条款。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006条款规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
14、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一般情况下,中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药品的品种大约在4001500个左右,按照规定,新开办此类药品零售企业就需要建立4001500个左右的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而且有的药品很难收集到相应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根本无法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的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但是因为条款的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只好筛选几个常用品种,复印中国药典中收载的质量标准建立药品质量档案。笔者认为,质量标准是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核实药品质量,或是药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时作为法定依据的重要资料,但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来讲,收集药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档案在实际药品质量管
15、理中的意义不大,此条款应删除。第六,建议适当放宽人员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的门槛。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501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503条款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认证结果分析,有相当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在这两个条款的检查中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门槛,将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的工作委托给各个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发证以及继续教育工作,这样既能够为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减轻压力,而且还能减轻县域药品零售企业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该项条款的执行和落实。第七,建议药品陈列环境的具体要求应当明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7803条款规定:企业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条款中,对库存的药品,有相应的常温、阴凉以及冷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