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作制度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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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第三条本机关各个处室落实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四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告知、备案第五条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都须统一在杭州市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逐步推进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
2、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七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即告知申请不予受理。送委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备案。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凭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
3、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由经办处室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将延长审理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行政许可公开第十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落实编印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公开本机关行政许可基本内容。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即本机关全称;(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载明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内容;(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书;(五)行政许可的过程和
4、结果;(六)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主动提供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内容的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公开。行政许可公开可采取下列形式:(一)通过杭州政府网站、杭州建设网站发布;(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四)行政许可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信息查询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五)召开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在每周一将上一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结果),在杭州建设网站公布。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实施许可的处室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
5、,要求本机关提供查阅证明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的,相关处室应当提供。第四章行政许可审查、听证、决定程序第十四条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处室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第十五条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处室应在二十天内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进行。听证主持人应由实施行政许可业务处处长担任,处长出差的,由处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或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担任首席听证员。书记员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听证记录。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决定应由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6、审签。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作出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送达。第十八条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的书面决定,说明不准予的原因,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定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可以分为书面核查材料、实地检查、市场巡查等。第二十条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止扰民。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成员应以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业务处为成员,或相关处、专业部门成员组成。实地检查
7、或市场巡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内容、结论记录在检查表上,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该表上注明情况。检查人员不得隐瞒检查事实,虚构记录。第二十三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但未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应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意见书须以市建委的名义发出,并留有存根以备查。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除填写检查表外,还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表、按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收集证据。第二十四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许可人的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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