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 精品.doc(3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讲解一、概述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198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办理会计交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1993年以来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会计基础工作的新要求,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7年6月17日发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简称规范)。规范发布实施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一)
2、规范的结构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阐明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的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和管理。规范的主体内容是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规范分四章分别进行阐述。规范的第六章也就是最后一章是“附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对“本规范所称的统一会计制度”和“本规范所称的会计主管人员”作出专门解释;二是指明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适应于手工记账;三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
3、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是本规范的解释、修改权归财政部;五是本规范自公布之日即1996年6月17日起实施。(二)规范的意义制定和实施规范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内在要求规范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这既是规范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和实施规范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中基础性工作的总称,范围覆盖: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职责分工,确立并执行会计人员的从业
4、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会计核算中各环节的工作,包括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和保管,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核对和结账,会计报表的设置、编制、审核和报送,会计电算化的软硬件要求、数据安全维护,会计档案的归案、保管、移交和销毁;会计监督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职责划分和监督程序,监督的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内部会计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会计基础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标准,包括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会计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有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就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按标准办事。规范是加强会计基础工
5、作的制度保证。第二,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前提。目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如账目混乱,数据失真,财产不实,做假会计凭证、假会计账簿、假会计报表等,无不与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关。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入手。第三,为了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部分,通过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制定工作标准,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从而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使会计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规范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中
6、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母法,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规范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规范根据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提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是对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内容的具体化和细致化。(三)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基本一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单独提到“公司”,实际上公司
7、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认为在这一点上两者的规定没有什么不同。规范与会计法不同的是,会计法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要区别对待:根据税收征管法和1997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和不设置账簿。也就是说,根据税法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本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开展会计工作;按规定可以不建立账簿的个体
8、工商户,不适用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的状况有关国家宏观经济信息的准确性,对国家税收也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所以,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要求是:第一,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出现混乱,应当首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管理和指导的责任。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
9、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四)规范的重点和难点规范的重点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规范从实际出发,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三个会计最基础的工作,同时又是目前比较薄弱的、容易发生混乱的环节,作出了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以帮助会计人员掌握正确的方法,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规范的难点是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保障,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无不与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有关,强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也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一方面这项工作还在起步之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
10、实践中探索,另一方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设计需要设计者有较高的会计理论功底,又需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了解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规范只对此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需要各单位根据这些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国家才有可能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二、对本规范的理解规范的主体内容是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规范,下面分别进行讲解。(一)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承担者,在会计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着会计基础工作的状态。
11、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素质和数量与之适应的会计人员,是开展会计工作的起点,是最基本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章的结构分为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等三节,确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会计机构设置规范(1)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要求-按需设置原则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般来说,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各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
12、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合规性原则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行政单位需要国家的财政拨款,人员编制和财务开支都必须有所控制。(2)没有条件设置会计机构的替代办法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有些单位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或者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没有必要,如财务收支数额小、会计业务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单位不需要进行财务核算。针对这种情况,规范提出了替代的办法,即不设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
13、备专职会计人员。有关机构指与会计工作较接近的部门,如计划、统计、经营管理部门、或内部综合管理部门。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3)没有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替代办法代理记账规范对既不设会计机构,又不设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允许代理记账。所谓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遵守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二是代理的范围可以是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三是代理记
14、账的程序必须合规,第一步是委托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步是代理机构根据合同进行委托单位的会计处理工作,第三步是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由委托单位和代理机构共同审阅签章。2.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备规范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有两个层次,一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二是总会计师。(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设有财务部、财务处、财务科等专门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财务部经理、财务处长、财务科长,这就是
15、会计机构负责人;二是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较强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以及较好的身体状况等条件。(2)总会计师的配备总会计师的地位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不是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总会计师应当具备的条件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