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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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尽管违法成本提高了,但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仍屡见不鲜。这类违法行为看似简单,行政处罚过程中比较容易认定,但也容易引发行政纠纷。执法实践中,“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未验先投”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具体执
2、法过程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下作简要分析。一、“未验先投”行为的构成要件1.开展竣工验收的仅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条例第17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2017年新修改的条例,仅限于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要求开展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责任主体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3、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是“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保障性措施。长期以来,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易被混淆。修订后条例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由原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使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关系更加顺畅。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
4、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保持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背书,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3.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是否建设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其法定义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经设计、施工得到具体落实后,以各种工程设施、设备等形式表现出来,即成为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因此,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是
5、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如果完全没有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或者仅建设了部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就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则构成“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如果建设项目只完成建设,并未投入生产或使用,则不构成该违法行为。4.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条例第19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程序上没有组织配套环保设施验收;或者是没有按照条例及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验
6、收。而验收不合格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虽然按照本法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进行了验收,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依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组织验收,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结论是认定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如不能稳定运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则属于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在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改造并再次验收通过前,不得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综上所述,如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在建设主体工程时没有同时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或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后没有按照条
7、例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则构成“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二、“未验先投”有关常见执法问题1. “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否要进行“双罚”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之间的停顿,以及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之间的停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中的法条之间都是分号,根据国家标准对于“分号”的定义,该法条之间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的分句(尤其当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之间的停顿,第23条中的“分号”间隔出来的几句话,都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递进关系。因此,对“未验先投”违法
8、行为的处罚,原则上都应当进行“双罚”,即不仅要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要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是否以“逾期不改正”为前提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833号)指出,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适用,不以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而其逾期不改正为前提。环保部门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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