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EPC+O项目实务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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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环境治理EPC+O项目实务要点前言在传统的生态环保项目实施模式中,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往往是分离的,分别由不同的建设承包商和运营商负责,不仅不利于提高整体实施效率,也容易出现项目衔接等一系列问题。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及市场的不断探索,EPC+O等建运一体化模式已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生态环保项目的首选,本文以EPC+O模式的基本概念为切入点,分析该模式有别于其它模式的基本特征,并结合水环境治理领域的EPC+O具体实践案例,简要梳理此类项目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要点,以期为项目参与各方提供帮助。一、EPC+O模式的基本概念EPC+O(或O&M),即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或运营维护)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
2、,是在EPC总承包模式基础上向后端运营环节的延伸,即总承包商除承担建设期内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任务外,还要承担运营期内的运营维护职责,通过该种整合方式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降低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EPC+O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在我国国家政策文件层面,最早提及类似概念的文件是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中要求“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其后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
3、发201426号)等文件,提出要在环保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因此,在上述政策的引导下,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最早开始在国内的环保领域运用,适用范围也最为广泛。二、EPC+O模式与其它模式的比较(一)EPC+O模式与DBO模式在国际工程中,相比于EPC+O,在项目实践中被使用更多的是DBO(设计、施工和运营,Design-Build-Operate,“DBO”)的概念,在2008年发布的FIDIC金皮书中,将DBO表述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与运营合同相互独立的方式,而是通过把设计、施工和长期运营整合到一个合同中授
4、予一个承包商(通常为联合体或联营体),从而获得更优的创新、质量与性能的组合”。因此,DBO模式的内涵,与我们通常所称的EPC+O非常接近,但这两种模式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区别,主要表现为:项目设备采购主体可能不同;承包商的设计职能范围有所差异;项目运营收费权归属主体不同;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存在差异等。(二)EPC+O模式与PPP模式从国际视野来看,加拿大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国家委员会根据私营部门在PPP项目中承担风险的大小将PPP模式划分为12种具体运作方式,其中就包括DBO,即认为DBO属于PPP模式的一种。而关于EPC+O模式能否纳
5、入PPP模式范围的问题,国际范围内亦尚未有明确的观点。从我国关于PPP模式的现行规定来看,并未明确将EPC+O模式列入PPP范围,因此也导致国内在EPC+O模式的项目实践上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在EPC+O模式与PPP模式下,均可能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建造和运营职责,并通过该种一体化的整合实现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但两种模式在投融资模式、资产所有权及收费权归属、回报机制、风险分配和采购程序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从国内推行PPP模式以避免新增政府债务和化解存量债务的初衷来看,EPC+O模式是否适合纳入我国PPP体系仍然有待商榷。三、水环境治理EPC+O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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