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中和碳资产立法现状及未来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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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碳中和碳资产立法现状及未来展望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逐渐受到考验,如何应对环境问题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范围内绿色低碳转型,碳中和的概念应运而生。“碳中和”的概念最早于1997年由欧洲环保人士提出,逐步成为受到各国政府重视的实际绿化行动。随着全球环境气候问题的日趋严峻,“碳中和”逐渐走入了大众视野,当下普遍意义上来说碳中和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使碳净排放量降为零。碳中和的提出,使得碳的资产价值逐渐开始显现。在应对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
2、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被称为碳资产,由于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因此具有了流动的可能,碳交易市场也应运而生。就我国而言,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这场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启示我们,人类需要一场自我革命,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并且同时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为此,我国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并且积极建设和发展碳交易市场,2021
3、年3月的“两会”期间,“碳中和”亦成为了核心议题。本文将结合低碳环保的精神,梳理我国碳中和、碳资产相关立法现状并且对其未来的发展作出展望。二、 碳中和、碳资产的法律渊源(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为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由150多个国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签署。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联合
4、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公约的核心内容包含:1.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可持续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2.确立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
5、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3.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公约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率先减排。附件二国家(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二) 京都议定书(IPCC)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超过190个国家8000名以上的代表)于日本京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京都议定书”),约定将六种
6、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至少削减5%(较1990年相比)。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的三个合作机制,为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安排提供了基础依据: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也即俗称的CDM机制,来源于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获得该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并将其用于抵消本国超出额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发展中国家的
7、减排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所以清洁发展机制一方面能为发达国家大大节省减排费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形成一种合作双赢的机制。2.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该机制来源于京都议定书第六条,区别于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旨在推动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其他发达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获得该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 (ERUs,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以抵消本国超出额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CERs不同的是,ERUs并不会形成额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增量。由于联合履行机制属于发达国家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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