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佳木斯市中学教学工作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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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中学教学工作规程(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它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学校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方案组织教学工作,全面落实课程计划,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条学校必须用正确的质量观、人才观和教学观指导教学工作。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使他们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个性
2、和特长得到健康发展。在开发学生智力因素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第五条学校要坚持校内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德育工作途径,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教师一方面要努力发掘和充分利用教材中教育因素,更要注意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以身示范,言传身教。第六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方案,切实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设置课程,安排课时和各项活动。对课程计划所要求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更不准随意增删。尤其是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包括高中阶段的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三学年不少于30天。第七条学
3、校都要按照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目的、教学原则、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删必修课的内容和课时,不得随意拨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随意增减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第八条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备案。凡是涉及课程、教材、课时的教改实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学校必须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组织学生订购课本和其它用书,防止错订、漏订或未订规定教材。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和教师均不得擅自组织学生统一订购任何图书、
4、资料和学具。第十条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歧视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学辅资料;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第十一条 进入教室,教师必须衣着整洁端庄,行为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流畅,以极其认真的态度进行课堂教学。必须保证上课时间,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接待客人,不得迟到、早退、拖堂,不能将手机带进课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课,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第十二
5、条 学校要鼓励教师平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的,教师应无偿地进行个别辅导。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除初、高中年级以外,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准利用早、晚自习、午休时间等上课或集体辅导;不得硬性规定走读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初中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3周。高中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假期1
6、1周。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合理的调控激励机制,使教师能够按照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学校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第和给教师、学生排名并发放奖金,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禁止对中、高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及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和对教学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后勤人员,应予以调整。第十五条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班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初中阶段学校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
7、奥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第十六条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1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1天以上3天以内须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超过三天的须经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校要科学合理地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分别延长2小时);寄宿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要不少于法定休息时间。第十八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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