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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融创集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各公司应该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对于不兼容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会
2、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上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六条 各公司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
3、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经理或者其指派人员进行监交。(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
4、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四)会计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
6、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发在交接清册上签名。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一条 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二条 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
7、法的一贯性。第十三条各公司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公司的有效印鉴;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公司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8、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六)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七)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
9、件字号等。(八)将公司制订报销单、工程款支付单等内部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时,报销人应当将项目填全。第十四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第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
10、上。(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第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十八条各公司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
11、当科学、合理,具体规定由各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制订适合本公司规定。第十九条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二十条各公司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公司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
12、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公司或者个人核对等。在编制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核对工程项目进度情况、已完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及时确认完工成本和负债,对银行存款和集团内部往来进行核对,及时调整未达账项。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还应该与集团外部公司进行往来账款核对、实物资产清查,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
13、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报送;用于管理目的的内部管理报告,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报送。第二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的业务情况和人员配置,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14、、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业务流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各公司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公司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规定;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规定。第二十六条
15、各公司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以保证帐务处理及时、准确。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规定。各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流程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