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 52页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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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前 言为了加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含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财务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财务部本标准起草人:宋 扬本标准批准人:谷 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
2、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总会计师条例3 管理职能3.1 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3.2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4 管理管理内容与要求4
3、.1 总则4.1.1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4.1.2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4.1.3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能。 4.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2.1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4.2.1.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规模很小、会计业务很少、确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有
4、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凡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4.2.1.2 在会计机构内部或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岗位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4.2.1.3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一般应当包括:会计主管、出纳、资金管理与核算、存货管理与核算、投资管理与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资管理与核算、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收入管理与
5、核算、往来款项结算、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管理与核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稽核、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4.2.1.4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4.2.1.5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各单位财务主管、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轮换的基本原则如下:a) 各项目部财务主管任期以项目工期为限;b) 项目部财务主管与同一项目经理连续合
6、作不能超过两个工程;c)各分公司、后勤单位的财务主管在一个单位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4.2.2 总会计师4.2.2.1 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4.2.2.2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b)坚持原则,廉洁奉公;c)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d)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e)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f)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4.2.2.3 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4.2.2.4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程序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国家电网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未配备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授权人履行该职责。4.2.3 会计人员配备4.2.3.1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由公司按照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的规定指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4.2.3.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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