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从行政许可法看办学许可制度的完善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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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许可法看办学许可制度的完善胡绵光 刘飞宇中国高等教育(京)20XX.15.16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我国的许可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如何建立健全教育行政许可制度,也被提上重要日程。参照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办学许可制度的规定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若干讨论。 一、关于办学许可的信息公开问题 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形成,民众对于信息的需求逐渐增多。一方面响应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了打破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暗箱操作。行政许可法多个条款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作出规定,确立了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相结合制度;确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提出建立多种公开方式以加强公开的效
2、果。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些规则必将在办学许可中得到体现,而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办学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中,公开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办学许可中公开制度建设。 第一,确立在办学许可中应该遵循公开原则。 第二,确立不公开的后果。即规制有关办学行政证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办学许可的依据。 第三,为了克服办学许可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办学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对外公开,以保证同等条件申请者的权利。应该确立办学许可实施结果对外公布、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主管
3、部门对办学者的办学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的制度。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起公开目录、手册以及相关的查阅制度以及做好应对诉讼的准备。 第四,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便利民众办理办学许可事项,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办学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果申请人要求教育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教育行政机关在进行墙面公开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利用电子方式进行公开,在教育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办学许可事项;建立起电子签名等方式,方便申请人采取
4、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办学许可申请,以便利民众和提高办事效率;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办学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办学许可中的运用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民办教育的办学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对已经合法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5、,作出撤回办学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件。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办学许可证的撤回作出规定,导致无法可依。在这些事件中,办学者已经投入较大资金进行办学,但是由于某些公共原因被撤回,却无法得到完全的补偿,也缺乏救济的途径,从而损害了办学者的积极性,造成不太好的社会影响。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办学许可证的撤回,应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行政许可法适用的是撤回用语,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是存在较大差异的,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条件,绝对不能混同使用。例如,撤销办学许可证需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而撤回办学许可证并不需要适用听证程序。第二,被撤回的办学许可是被许可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第三,
6、被撤回的原因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情势变更。第四,行政机关在撤回办学许可证的时候应该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第五,应该尽快明确撤回办学许可给予补偿的标准,以满足宪法修正案当中确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法的法定许可以及许可评估机制对办学申请许可制度的影响 办学许可证制度是以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办学者要取得许可就应当首先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是办学许可程序的启动步骤。与一般的许可制度不同的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存在两种许可:一种先提出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经过筹设具备了正式设立学校的条件,
7、方可提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另一种是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而无需提出筹设申请。 对于这种制度安排,也许存在立法者的考虑,但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而言,其意义就值得讨论。第一,申请筹设许可的意义何在。获得筹设许可之后并没有给学校的性质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也并不会给学校带来权利义务的变化。第二,在先获得筹设许可再正式申请的途径之外,还存在直接申请许可途径。对于直接申请许可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所提交的材料和先筹设再正式的程序一样,没有实质性变化。第三,筹设许可并不是正式申请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举办者完全没有必要先申请筹设许可,之后再申请正式许可证,而等到条件完全具备之后,
8、一次性申清正式许可证,这就节约了举办者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何认定直接申请正式没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该法并未做出规定,似乎这种认定由举办者自己做出,而审批机关没有提前介入的必要,只要在举办者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查即可。在立法中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似乎存在立法精神上的矛盾与冲突,在前一种情况中许可机关在举办者正式提出设立民办学校之前即提前介入,而后一种则相反。 另外,行政许可法为了解决许可过多限制竞争的问题,还增设了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有关条款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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