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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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产业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管理,增强产业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集聚集群基地项目,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关于印发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指经县政府认定,在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建设产业用房,并引进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的现代工业产业和
2、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项目。第三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产业用房包括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工业用房可实行产权分割销售或出租;配套用房不得分割销售。第二章项目选址与审核第四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在大健康产业园范围内实施。第五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小于IOO亩。(二)县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可以采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等方式。(S)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禁止作为商住、商业用途开发建设,禁止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六条集聚集
3、群基地项目实行选址审核和项目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选址审核,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准入认定。第七条项目开发主体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办公室,经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视为同意落户(原已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集聚集群基地项目无需再次申请)。项目开发主体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办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的容积率为2.0-3.5,绿地率为5%-20%;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不得超过项目总
4、建筑面积的30%。第九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的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研发设计用房,应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业用房建设应根据产业定位,在厂房建筑层高、平面布局、地面楼面荷载、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装卸和员工车位配置等方面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和规范要求。第十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应当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净用地面积的7%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建设办公、研发用房与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食堂混在同一栋楼内。项目开发主体原则上应建设专门服务入驻企业的公共食堂、倒班宿舍楼、停车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第十一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应当
5、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二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持物业,自持工业用房比例不低于40%,对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自持比例则不低于20%o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第四章产权分割管理与销售第十三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确权登记按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执行,以合法创新、谨慎适度为原贝1推进集聚集群基地项目规范有序发展。第十四条集聚集群基地项目工业用房预售须达到形象进度:三层(含)以下的必须主体封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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