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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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申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
2、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目录(见附件1)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六条节能认定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见附件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颁发。获证人可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扫描证照二维码验证真伪。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登记等。第二章申请条件
3、与认定程序第七条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第八条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满足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四)生产工艺合理,生产设备完善,产品批量生产,产品性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推广、限制、淘汰目录有关要求。(五)企业有
4、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检测设备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台套数量、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二)I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三)对无国家、行业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四)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五)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节能认定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企业可不提供。第十条节能认定申请企业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5、十一条节能认定遵循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资料。(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三)通过审查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制发电子证照,生成查询二维码。(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确认存在的,继续节能认定程序。第十二条节能认定办理时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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