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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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情况复杂。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
2、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反映。 要加强工资制度改革中的组织纪律观念,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事和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协同配合,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兑现。要通过这次工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
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 实施范围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2、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3、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列入机关工改范围。 4、 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由省国家机关改为省
4、专业性总公司的单位,现仍行使行政职能,尚未改为经济实体的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已经明确为企业性质并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不列入机关工改范围;地、市、州、县由原一级局国家机关改为专业性公司的,应按照上述原则,由各地研究确定。 5、 政、事合一的单位,其人员编制性质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改范围;不能划分清楚的,原则上应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 其他实施对象 1、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乡镇干部,列入机关工改范围,按同等条件的国家干部参加套改。 2、 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这次按工人身份参加套改。事业单位的工人,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期内,可按其聘任职
5、务参加套改,解聘后再按其身份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3、 公安、劳改、劳教系统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参加套改,其中已授警衔的干警执行职级工资制。 4、 省、地、县委党校列入事业单位的工改范围,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可实行职级工资制。 二、 套改工资中的有关问题 (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二、三规定的套改政策杠子执行。 (二) 一九八五年工改以来,被评为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的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模和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与人
6、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被评为省劳模和优秀党员,授权由省人事厅给予奖励升级工资;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奖励升级工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按工作人员总数千分之二的指标年终评奖中给奖励升级工资的人员,可按本人新职务工资标准高定一档。 (三) 对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9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没有规定处分期,但处分不满一年的;因病因事半年以上未上班的,其职务工资应低定一档。如套改后的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的,一年之内扣减本人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工资。已受降职处分的人员按新定职务套改。 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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