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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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集约高效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韧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确权登记、运营、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位于城市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主体建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工业管廊。本规定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
2、明、供电、标识、监控与报警、人民防空、智慧化管理系统等。第四条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有序建设、统筹兼顾、依规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管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和管廊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审查、管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用地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管廊收费标准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廊规划、
3、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管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有关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地上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修编,按照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第七条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地下管线、防洪排涝、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合理预留增容空间。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管廊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
4、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进行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等重大工程建设,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管廊。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管廊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管线所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管廊建设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第十一条与城市道路等工程同步建设、同属一个项目法人单位的管廊工程,可以由项目法人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管廊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第十二条管廊及管廊所在地上
5、、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同一地表投影范围内上下分层设置,分别进行不动产登记。对管廊地下廊体和地下、地上附属设施占地,可以分层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供地。第十三条管廊建设用地一般应为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管廊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批准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使用城中村等集体土地的,应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应同时征得使用
6、权人同意。第十四条管廊地下、地上建设用地权属范围,以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批准范围确定。材料中应列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界线的界址点三维坐标和高程、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范围确定。第十五条管廊工程委托设计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地下管线档案,核实现状资料,设计应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和管廊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征求有关管线所属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充分考虑近远期各类管线敷设、增容、接入和引出支线等需求,以及管廊日常维护、检修和应急安全管理等需要。第十六条管廊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7、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和工程保修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廊建设涉及交通、人民防空、既有管线等其他设施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入廊管线单位参加。管廊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七条管廊工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管廊廊体和相对独立的附属设施(变配电室、控制中心等),可以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分别进行登记。第十八条申请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S)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含宗地图及界址点三维坐标);(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申请管廊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建(构)筑物已竣工的材料,以及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的,不得重复调查(测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第十九条管廊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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