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5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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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XX-01-01 【生效日期】20XX-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
2、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
3、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
4、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
5、明“食品用”字样。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第十条 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政府授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
6、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设摊证明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卫生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在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周围,以“小饭桌”等形式接纳学生10人以上用餐的,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市场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划行归市; (三)负责市场的清洁卫生;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
7、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 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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