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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学校应当加大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第四条?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学校积极联系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
3、任;(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六)法律法规、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全程参与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第八条?集中用餐的
4、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餐同价。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第十条?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Q第十二条?学校食堂
5、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Q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0第十四条?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
6、、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第十六条?学校监督检查食堂留样,并留存记录。第十七条?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Q第十八条?学校校
7、门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第十九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第二十条?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四)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餐同价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