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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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研的场所,是反映学校教学及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艺术探索与作品创新,培养大量创造型、应用型高级人才,为山东经济、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根据实验材料、技术以及
2、设备特点,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实验教学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的实验室队伍,实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实验室的任务包括:根据学校实践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学校总体安排承担学校艺术创作与设计制作任务;承担教师、学生个人的艺术创作及设计制作任务。其中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任务,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前提下,由实验中心及各实验中心主任协调安排。第五条实验室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逐步实现以验证性实验为主向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为主的转变。
3、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承担艺术探索与创新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技术的潜在能力,努力完善工作环境和技术条件,保障科学实验任务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举办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第三章建设第八条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室的建
4、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申请、考察、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筹划。第十条实验中心要按照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实验室建设要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由实验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同样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论证、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对实验室统一划拨经费,用于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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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 管理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