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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2、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
3、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
4、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
5、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6、(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
7、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8、;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
9、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
10、、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三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
11、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党支部(基层党委)决定由军人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军人委员会应当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一)士官选取和晋级; (二)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 (三)骨干配备; (四)技术培训; (五)表彰奖励; (六)学员分配; (七)困难人员救济;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荐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就前款所列事项组织民主推荐,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
12、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拟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推荐的人选名额、标准、条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推荐人选一般先由班、排(分队)提名,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选产生。应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30%;应选人数不足10人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40%;应选人数为1人的,推荐人选数为2人。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该事项人选。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军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以外确定人选的,必须报对该事项人选有审批权的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向军人大会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要求,组织
13、官兵进行民主评议: (一)本单位首长; (二)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党支部(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采取动员教育、评议对象述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和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评议对象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满意票超过1/3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监督: (一)军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14、 (二)军官、骨干文明带兵情况; (三)官兵遵纪守法情况;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伙食管理情况; (七)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民主监督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官兵听取一次本单位首长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报告。军人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对官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本单位能够解决
15、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至迟不超过1个月;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上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代表,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队)酝酿讨论,军人委员会根据多数官兵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军人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本单位全体官兵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官兵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军人大会是开展民主活动、实现官兵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军人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军人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推荐事项的,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4/5的人员到会;但驻地分散、难以按照规定人数召开军人大会的,可以由班、排(分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