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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建设世界一流
2、农业大学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第三条 我校党委设立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这一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决定、推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科学发展起保证监督作用。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
3、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不足50人的,一般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因工作地点分散,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或不设副书记)。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六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
4、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八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均下设党支部,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个别党的委员会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成立若干党小组。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
5、专业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按班级设置,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学生社区、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的设置一般按学科方向或班级设置,也可参照教师党支部和大学生党支部设置方式,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置研究生与教师共建党支部。离退休职工党支部一般按便于离退休党员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九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
6、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与行政共同做好人才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
7、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完成本单位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
8、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六)完成本单位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党员的教
9、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基层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分析研究会,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1次研究分析会。同时,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每月组织1次中
10、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1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党支部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周安排一节课时间进行学习,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支部,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实行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党员服务群众的水平。第十五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
11、障条例,发扬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等,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第十六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联系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院(系)单位党组织领导和指导本单位分党校工作,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三级网络,做好本单位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五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第
12、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对科级干部的任免,本单位党组织与行政负责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人选,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免。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人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人才工作。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育引导,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
13、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第二十一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抓好本单位中心组理论学习,指导各党支部的理论学习,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第二十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
14、风建设工作,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第二十三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第七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第二十四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
15、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他们对单位工作的意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第二十五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党委设立的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院(系)级单位党委下设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发20012号)同时废止。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