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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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
2、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队
3、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
4、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5、和调查处理;(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政治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后勤(联勤)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装备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
6、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装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未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7、第三章事故等级与分类第一节事故等级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死亡1人的;(二)重伤10人以下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一)死亡2人至5人的;(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死亡6人至14人的;(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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