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5 精品.doc
《管理制度-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5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5 精品.doc(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居住区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
2、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消防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领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交通、邮电、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3、)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
4、,开展消防知识教育;(二)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四)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五)管理野外用火;(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十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第十一条 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第十二条 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
5、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三条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
6、。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 每年12 月1 日至次年6 月15 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 月1 日至4 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一)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二)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三)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四)使用火把照明、吸烟;(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第十七
7、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 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5 精品 管理制度 云南省 森林 消防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