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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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第三条 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2、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第五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第六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第七条 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第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
3、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第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第十条 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第十二条 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
4、第十三条 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第十四条 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 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第十六条 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
5、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说明。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的。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第十八条 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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