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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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已经20XX年8月30 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0 月1日起施行。主席 胡锦涛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工作,促进干休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本条例所称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第三条 干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离休
2、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离休退休干部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四条 干休所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治关心与生活照顾相结合,以离休退休干部健康长寿、永葆本色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第五条 全军干休所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军干休所的有关工作。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干休所工作。各级司令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干休所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休所工作的重大问题
3、。各级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干休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干休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干休所所长与政治委员同为干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所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三)领导干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装备建设;(四)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干休所政治委员与所长同为干
4、休所的主官,共同负责干休所的工作。干休所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干休所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并抓好落实;(二)带领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三)负责干休所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和文化体育工作,掌握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四)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干休所和争当先进离休退休干部、先进老干部工作者活动的有关工作;(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干休所政治协理员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九条 干休所副所长隶属于所长、政治委员,按照所长、政治委员的指示要求开展
5、工作。第十条 干休所干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督促和带领有关工作人员抓好落实,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二)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干休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三)承办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以及离休退休干部祝寿、探亲、旅游、疗养、治丧等事宜的服务保障工作;(四)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家属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五)开展适合离休退休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六)承办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七)承办干休所文职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干休所助理员、会计、食堂管理员、勤务汽车队队长等后勤
6、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军队有关后勤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二)了解掌握离休退休干部的需求,拟制相关后勤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检查督促所属人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四)组织所属人员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五)负责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干休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军队卫生工作法规制度,制定卫生工作计划,落实门诊、巡诊、送诊、值班等规定;(二)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教育、卫生防病、医疗护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三)承办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体检和疗养工作,及时收集病情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做好重点病人的随访和医学观察工
7、作;(四)承办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保管、供应、使用工作,以及离休退休干部外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等经费审报事宜;(五)负责干休所爱国卫生以及疾病防控、消毒杀虫灭菌和饮食、饮水卫生检查监督工作;(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干休所驾驶员、炊事员、通信员以及其他公勤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自觉服从领导和管理;(二)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三)了解离休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识和处置程序;(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技能;(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四条 干休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医疗保健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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