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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非城镇规划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村民自住房建设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已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按照镇城镇规划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村民,是指具有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五条
2、宅基地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或村庄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宅基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安排宅基地和建设住房。鼓励村民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住房。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本县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第七条按照“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节约保障,存量管控、增
3、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九条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探索通过转让、流转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退出宅基地;探索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村企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十条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
4、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各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二条宅基地申请流程见附件。第十三条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第十四条宅基地取得形式,原则上实行“先有地、再申请”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村民通过村内户间自愿流转、置换的方式取得。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通过有偿使用与有偿退出的方式,统一收储和统一分配农村宅基地。第十五条村民要求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承诺书交还原宅基地,并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第十六条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第十七条农业农村、经济建设、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公路、生态环境、城市供水、供电、市场监督、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规划的管理,强化村庄规划、建房审批和宅基地合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建立一个窗口受理、联审联办工作制度,强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建设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做好本村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分配调剂、有偿使用退出、流转利用、日常巡查等管理。第二十条各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