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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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环发20XX16号关于印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制度的通知各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行政效能 责任制度 通知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XX年3月20日印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树立市环保局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各
2、科室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公务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每位公务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四)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五)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
3、公务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行行政效能考评。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及公务员的考评,行政效能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七)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考评档案。对机关公务员考评结果登记建档,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二、服务承诺制 (一)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科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二)各科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三)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不得推迟延误。 (四)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监督检查。三、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机关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
5、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5、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满意。 6、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办公室、党办、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
6、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处理。 (三)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二)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局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科室,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3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项目竣
7、工验收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进口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一次告知制 (一)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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