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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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保障校园师生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中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
2、障处代表学校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监管责任。第五条各涉辐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做好涉辐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第六条各涉辐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实验室涉辐人员与场所,落实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台账记录和日常安全检查等。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七条涉辐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定期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知
3、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体检合格方可上岗。涉辐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孕期与哺乳期女职工等人员从事涉辐工作。第八条涉辐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进入涉辐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每季度送检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异常的,所在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九条涉辐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对健康检查认定为不宜继续从事涉辐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岗位,妥善安置。第十条涉辐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和环保意识,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法规制度,严格按技术规程规范操作,并负有对进入涉辐场所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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