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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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健康与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卫生部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辐射工作是指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关工作的职业性工作人员。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放
3、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申请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协助二级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第八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分管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安全检查,确保本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参加健康检查,工作场所验收合格,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采购、存储、使用、运输、送贮符
4、合国家和监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张贴实验室安全标识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日常检查并监督操作人员规范操作,配备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实验防护用品等。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及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从事辐射工作。取得合格证人员,在合格证有效期截止前,须再次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合理运用时间、距离、屏蔽设备等措施进行安全防护,严禁无防护措施
5、进行工作。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监测。第十二条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达到调查水平剂量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查明原因,制定有效防护措施。第十三条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每两年须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学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辐射工作。第十四条学生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五条需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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